全球ESG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 前沿资讯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2024年2月8日,即农历2023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我国三大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联合发布了一则重大新闻。他们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国内上市公司将开始强制披露ESG报告。
这份《指引》是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我国首次在交易所层面统一规定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的披露方式。这一举措不仅规范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响应全球可持续发展趋势的重要行动。
全球ESG信息披露
在谈到ESG信息披露时,全球有多个国际组织提出了相关的信披框架。例如,全球报告倡议(GRI)、可持续会计准则理事会(SASB)、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DSB)、国际整合报告委员会(IIRC)、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等。这些组织提供了当前国际上主流的ESG报告标准。
欧美及港台地区在ESG信息披露方面走在了全球的前列。目前,全球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包括鼓励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接下来,我们将探讨这些地区在ESG信息披露方面的发展轨迹。
- 欧盟
- 2014年:欧盟修订了《非财务报告指令》,规定员工数超过500人的大型企业必须披露ESG信息。各成员国需要在2016年12月前开始实施这一规定,这标志着欧盟国家在ESG信息披露方面正式起步。
- 2021年4月:欧盟进一步扩大了报告范围,要求所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都必须发布ESG报告,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的要求。
- 2022年:欧盟发布《公司可持续报告指令》(CSRD),并在2023年通过了《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作为CSRD的配套标准。这表明欧盟正逐步建立起以强制披露为核心的ESG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 美国
- 2010年:美国证监会(SEC)发布《关于气候变化相关问题的披露指导意见》,标志着美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开始。
- 美国ESG披露的监管,主要由两大证交所引导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为主
- 纳斯达克交易所:在2017年和2019年分别发布了《ESG报告指南1.0》和《ESG报告指南2.0》,列举了完整的ESG关键绩效指标体系,为ESG报告编制提供了详细指引。
- 纽约证券交易所:在2021年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最佳实践》,介绍了ESG报告准备步骤、ESG评级方法等信息,助力公司进行ESG披露。
- 2021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要求所有公开交易公司定期公开其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表现的具体情况,逐步形成以强制性披露原则和市场化导向为主的模式。
除了欧美之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进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印度孟买证券交易所要求市值排名前100家的上市公司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强制披露ESG信息。而在巴西和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要求那些未披露ESG信息的上市公司必须解释其未披露的原因。
- 中国香港
- 2012年8月:港交所发布首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明确了港股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具体事项,但对全部事项均仅为“建议披露”。
- 2015年12月:修订版将部分事项引入“不遵守就解释”的条文,主要针对“环境”项下的12个关键绩效指标。
- 2019年:港交所发布《咨询总结检讨<环境社会及报告指引>相关<上市规则>条文》,将全部事项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层面,还新增了“强制披露”的ESG事项,自2020年7月起执行。
至此,香港的ESG披露采取强制和半强制披露并存的监管制度。其中,G(公司治理)相关的管治架构、汇报原则、汇报范围等为强制披露信息,E(环境)和S(社会)相关议题暂以“不遵守就解释”为原则。
- 2023年4月:港交所发布《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咨询文件)》,气候变化部分将从2024年起成为强制披露的信息。
- 中国台湾
- 2020年:台湾出台《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将自2014年起实施的CSR披露升级转型为ESG披露。
- 2021年底:台湾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分别推出了操作手册,指导上市和上柜公司编制和申报ESG报告。根据这个规定,从2021年起,属于食品工业、化学工业及金融保险业,或是股本超过50亿新台币的上市柜公司必须披露ESG报告。
- 2023年起:股本超过20亿新台币的上市柜公司需要进行披露。
- 2025年起:所有上市柜公司都将被要求披露ESG报告。
- 中国大陆
我国的ESG信息披露状况分成如下几个阶段。
阶段1:强调社会责任
- 2006年9月25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定期评估履行情况。
2022年1月7日:深交所更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社会责任履行状况。
- 2008年5月14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鼓励上市公司时效性地披露社会责任成果和方法,并建议在年报中展示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2020年12月4日:上交所发布《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阶段2:重视环境污染
- 2008年5月1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 2015年2月11日:深交所发布《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在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阶段3:进军公司治理
- 2018年:证监会发布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立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阶段4:迈入ESG信披时代
随后,上交所和深交所陆续发布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强制披露ESG报告,鼓励其他公司主动披露。
- 2022年1月:上交所发布相关通知和指引,要求科创50指数成份公司在年报中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并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提出更明确的内容指引。
- 2022年11月:证监会制定并印发《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要求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
- 2024年2月8日:沪深北交易所同时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可持续报告框架和披露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沪深交易所将采取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而北交所可自愿披露。
2025年起,要求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需公开ESG报告,且在2026年4月30日之前发布当年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指引解读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有以下几项。
披露原则
- 双重重要性原则:这个原则最早欧盟委员会在2019年提出的。简单说,就是企业在报告ESG信息时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这个议题对企业的价值有没有大影响(财务重要性),二是企业在这个议题上的表现会不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重要性)。企业要根据自己所在的行业、发展阶段、商业模式等,全面识别并报告重要的议题。
- 一致可比原则:《指引》要求企业在报告时用大家都认可的术语、单位和计算方法,保证数据的测量和计算方法前后一致,如果有变化,要对数据进行调整,这样可以提高报告的质量。
- 不披露即解释原则:有时候企业可能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比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能披露某些信息,《指引》允许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调整披露内容或采取替代措施,但要求企业要充分解释原因。
适用标准
《指引》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其整体框架和议题与国际主流标准高度一致。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提供了一个全球认可的框架,基于此,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构建了相似的框架,并在2023年发布了两份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ISDS),即一般要求(IFRS S1)和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这有助于推动中国上市公司在可持续信息披露方面与国际标准接轨。
根据TCFD和ISSB的要求,信息披露应围绕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主题。沪深北交易所在《指引》中也提出了相似的框架,对于具有财务重要性的议题,需按照“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的四要素披露,与国际准则高度契合。
《指引》采用“双重重要性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题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财务重要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分析过程。这一原则也见于GRI发布的GRI Standards 2021标准,是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全球标准。
考虑到中国上市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治理和披露方面的现状,《指引》设定了过渡期和缓解措施,给予上市公司足够的准备时间。《指引》要求披露主体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在适用《指引》的首个报告期内,公司可以不披露相关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对于难以定量披露的指标,可以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无法量化披露的原因(除非之前已经进行了定量披露)。此外,允许披露主体在2025年和2026年的报告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披露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例如,如果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的影响,可以只进行定性披露。
总结
本次发布的《指引》对于统一国内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指引》还提高了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质量。它对接了国际标准,同时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符合国情的特色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