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年02月27日
2025年12月25日,财政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正式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财会〔2025〕34号)。
《气候准则》准则的出台,贯彻落实了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规范了企业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为“双碳”目标从国家宏观战略向企业微观行动转化提供关键制度支撑。
回顾2024年12月,《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正式发布,为我国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搭建起总体框架。
而此次《气候准则》作为体系内首项具体准则落地,恰好和全球气候治理节点合拍——《巴黎协定》签署十周年、第三轮国家自主贡献(NDC3.0)提交、COP30大会达成了全球气候治理新共识。
从核心架构来看,《气候准则》融入双重重要性原则,确立本土化核算标准,搭建全链条披露框架,不仅有效衔接了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的气候披露准则,也适配中国企业发展实际与绿色转型需求,打通国际治理规则与国内转型实践的衔接通道。
《气候准则》的发布,推动了我国可持续披露体系从基础框架向专项议题精准规范跨越,标志着我国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正式告别政策倡导、行业探索的初期阶段,迈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全新阶段。

制定原则
2023年,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推出《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明确以“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为核心的披露体系,要求企业完整披露气候相关财务影响与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我国全程参与IFRS S2的制定工作,系统评估其在中国市场的适用性。
《气候准则》在与IFRS S2核心框架保持趋同的基础上,融入双重重要性原则,也纳入了本土化核算规范。因此既能满足国际投资者对信息可比性的诉求,又充分贴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全球气候信息披露领域提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方案。
和IFRS S2核心框架趋同
《气候准则》延续了IFRS S2的核心要求,要求企业采用“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四支柱披露框架,确保披露体系的完整性与逻辑性;
要按范围一(企业自身运营排放)、范围二(外购能源间接排放)、范围三(价值链其他间接排放)的分类标准,规范温室气体排放披露内容;
同时,突出了气候信息的财务重要性,明确要求企业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及预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融合中国特色
引入双重重要性原则
国际层面,IFRS S2仅聚焦在财务重要性,要求企业披露对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气候信息。不过,欧盟ESRS E1做了调整,要求同时兼顾财务重要性与影响重要性,既披露气候对企业的财务影响,也披露企业对气候的环境影响。
我国的《气候准则》严格遵循《基本准则》要求,将双重重要性作为制定基础,明确企业需同时披露具有财务重要性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以及具有影响重要性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
一方面,要求企业披露碳排放权交易、绿色电力证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减排量买卖、可再生能源合同签订等相关交易事项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实现我国碳市场政策、能源转型导向与气候信息披露的精准衔接;
另一方面,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除了要揭示“气候如何影响企业”外,明确要求企业披露自身活动对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强化企业气候治理责任意识。
纳入本土化核算标准
IFRS S2要求采用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联合制定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同时允许企业在所在司法管辖区或上市地交易所另有规定时,采用其他核算方法。
《气候准则》明确规定,企业优先依据我国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开展温室气体核算并披露核算依据;若暂无国内标准,可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执行。
此前,国家发改委已经发布了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参考的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这些指南界定了核算边界、明确了核算方法,并提供了适配国内企业的相关参数默认值,具备较强的实操性。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内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尚未对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作出统一规范,企业可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的相关要求开展核算工作。
分阶段实施
考虑到我国不同企业的发展阶段差异与披露能力水平,现阶段《气候准则》定位为试行文件,企业自愿实施。
后续将按照“分步推进”原则,逐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从定性披露向定量披露、从自愿向强制过渡,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合规压力,保障准则平稳落地。
披露框架
《气候准则》由六章47条组成。
治理
气候治理要求企业全面披露气候管理的顶层设计架构与实施细节。
治理层: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治理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
该主体或人员的职权边界、授权范围、职责说明及配套政策中,如何体现对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监督责任;该主体或人员是否具备执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战略及制度所需的专业能力与胜任资质;该主体或人员获取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信息的渠道与频次;该主体或人员在监督企业战略制定、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流程及相关政策时,如何考量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包括是否兼顾此类风险与机遇间的平衡关系;该主体或人员如何监督气候相关目标的设定过程、跟踪目标达成进度,包括是否及通过何种方式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体系。
管理层:在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管理监督中的角色定位
明确特定管理岗位或部门承担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该岗位或部门的监督机制;通过控制措施与流程为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监督工作提供支撑,且该等措施与流程与企业其他内部职能的融合。
内控监督层
鼓励企业依托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或其他具备监督职能的机构,建立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常态化监督机制。
战略
气候战略要求企业将气候因素全面嵌入战略规划全流程,系统研判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并充分披露自身气候韧性水平。
战略融入: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对其战略决策的影响
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影响评估:此类风险与机遇的当期及预期财务影响
气候韧性评估:战略与业务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及不确定性的适应能力(可通过情景分析等方法)
风险和机遇管理
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管理,要求企业全面披露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识别、评估、排序及监控流程,重点说明该等流程如何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体系。
气候相关风险的披露:
●运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辅助识别气候相关风险;
●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影响的性质、发生概率及影响规模;
●确定气候相关风险相较于其他类型风险的优先级;
●气候相关风险的具体监控机制。
气候相关机遇的披露:
●识别、评估、排序及监控气候相关机遇的全流程,包括借助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助力气候相关机遇的识别工作。
指标和目标
指标和目标,要求企业披露在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管理方面的绩效表现,涵盖自身设定目标的推进进度及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目标的完成情况。
目标:跟踪战略目标进展设定的定量与定性气候目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明确的气候目标(含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针对一般的目标,要披露目标对应的指标、核心目的、适用范围、时间周期、计量基准期、阶段性目标与中期目标、目标类型(绝对目标或强度目标),以及如何参考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设定目标;
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要额外披露目标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是否包含范围一、范围二或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类型(排放总量目标或净排放量目标),目标实现是否依托行业脱碳方法及方法来源、目标与行业脱碳路线图的契合度,目标当前的完成进度。
目标设定与复核的具体方法,以及目标进展的监控机制。
指标:行业通用指标与行业特定指标(以下是行业通用指标)
《气候准则》的发布与实施,为我国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
随着准则的逐步落地,不仅将推动企业构建系统化的气候管理体系,助力绿色转型与高质量发展,更将促进我国气候治理与国际接轨,为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未来,期待更多企业积极践行准则要求,以透明、规范的气候信息披露,凝聚绿色发展共识,共筑气候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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